茶文化与健康研究会

发布者:余浩聪发布时间:2023-01-09浏览次数:436


社团名称

浙江大学茶文化与健康研究会

社团类别


成立时间

2012.5月


主要

负责人


姓名:黄书孟

常用邮箱:

所在单位:浙江大学

职务:原常务副校长

社团宗旨

倡导“茶为校饮”,弘扬茶文化与健康理念。广泛联系从事茶学、医学、药学和营养学健康研究的学者、历史文化工作者及爱茶人士,开展茶文化与健康学术研究;普及与推广“茶为校饮”、科学饮茶及中华茶文化知识,增进师生员工及校友的身心健康,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社团组织架构

本会为联络会员开展茶文化与健康工作,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在各有关校区或地区设立代表机构、会员联盟或分支机构。

本会有顾问、会长、常务副会长、度会长、秘书长等。



浙江大学茶文化与健康研究会章程

(修改稿)

201111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大学茶文化与健康研究会”(英文名为:Zhejiang University Tea Cultural and Health Academy缩写为:“ZJUTCH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学校从事茶学、人文学、医药学、营养与健康学及相关领域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并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倡导“茶为校饮”,弘扬茶文化与健康理念。广泛联系从事茶学、医学、药学和营养学健康研究的学者、历史文化工作者及爱茶人士,开展茶文化与健康学术研究;普及与推广“茶为校饮”、科学饮茶及中华茶文化知识,增进师生员工及校友的身心健康,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浙江大学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866号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A105A730A754,邮编31005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各种茶文化与健康活动,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浙江大学茶文化与健康研讨会”;不定期地举办专题性活动;大力倡导茶为校饮、科学饮茶有利于健康的理念;

  (二)组织编辑出版有关茶文化与健康相关的书刊及电子出版物,宣传、普及茶文化与健康知识;

  (三)组织开办面向学校和社会的茶文化与健康、茶艺茶道、科学饮茶等的职业技术培训;

  (四)组织开展校内、校际和国内外茶文化与健康交流活动;

(五)为企业搭建产品展示平台,为学校师生员工推荐各类茶以及相关产品;

(六)为企业培训技术骨干力量,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和新产品开发,共同申请科研项目和策划企业文化。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学校中热爱茶文化、有志于研究茶文化与健康的师生员工、校友以及茶文化界和茶业界的知名人士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建立茶文化与健康社团的学院,可以通过学院或研究会联络机构集中申报;

  (三)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茶文化与健康活动信息和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聘请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为联络会员开展茶文化与健康工作,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在各有关校区或地区设立代表机构、会员联盟或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上级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上级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副会长人选可在各教学科研和机关单位等机构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顾问等名誉职务,由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室;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或委托其他负责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及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大学相关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金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井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学校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学校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学校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518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浙江大学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