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协会

发布者:余浩聪发布时间:2023-01-09浏览次数:577


社团名称

浙江大学教职工足球协会

社团类别

体育类

成立时间

202212


主要

负责人


姓名:刘兴高

联系方式:lxg@zju.edu.cn

所在单位:控制学院

职务:求是特聘教授

社团宗旨

快乐足球,健康浙大

社团

组织架构

会长:刘兴高

副会长:曲绍兴、胡吉明、温煦、顾冬健

秘书长:顾冬健(兼)


浙江大学教职工足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浙江大学教职工足球协会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校纪校规的前提下,在校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社团,是由热爱足球运动的教职工自愿参与报名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意在丰富浙江大学教职工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与足球技战术水平,促进浙江大学校园体育文化建设。

第一条  协会名称

浙江大学教职工足球协会(队名:浙大飘渺足球队)

第二条  协会宗旨

快乐足球,健康浙大

第三条  协会目的

1.普及和推广群足球运动,倡导校园体育运动,通过参加校内外足球活动与比赛等多种形式促进交流,响应建设体育强国的时代号召,弘扬校园足球的时代旋律,展示和传递浙江大学教职工良好的体育精神与竞争意识,推动校园体育活动建设。

2.团结召集教职工足球运动爱好者,开展活动,快乐足球,强身健体,陶冶情操,为我校教职工搭建学习和交流足球运动的优质平台,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促进教职工健康在岗职教。

3. 通过参加校内外足球活动、练习、比赛等,进一步提升教职工足球技战术水平,通过对外联系打造协会良好的足球水平和协会形象,发展成具有全国高校一流水平和广泛知名度的足球协会。


第二章 会 

第三条  入会条件

凡浙江大学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员工,热爱足球运动,承认和拥护足球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浙江大学教职工足球协会正式会员。

       第四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直接向协会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足球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三)有代表足球协会组队参加足球各类活动的权利;

        (四)有权对足球协会的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咨询;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遵守足球协会制定的各类活动规则;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足球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严重违反足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足球协会造成重大损失;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组织机构

足球协会设立理事会,为行政和领导机构,由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组成。

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会长:负责足球协会全面领导工作,包括日常业务练习和活动、比赛总体安排。

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足球协会业务建设以及具体事务工作、联络协调、经费管理等。

秘书长、副秘书长: 负责协会日常组织练习、考勤和事项通知,能够以身作则,团结协调,热心服务。

理事会定期召开理事会议,主要负责讨论并制定练习、活动和比赛安排,经费管理,决策足球协会重大事项,视情召开全体协会会议。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会长缺席时,可由副会长临时召集。


第四章 活动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协会活动内容

  1. 组织会员开展每周足球活动;

  2. 足球日常技战术练习;

  3. 组织队内五人制、六人制、七人制等多种形式比赛;

  4. 代表学校参加教职工足球对外交流学习比赛;

  5. 协助校工会开展其他足球活动;

       第十条  练习场地

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体育馆五人制足球场、玉泉五人制球场、银泉足球场等


第五章  经费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1.学校资助;

2.团员团费;

3.社会赞助。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1.学校资助和赞助经费由校工会负责管理,用于足球协会练习、比赛等活动中所涉及到的场租、交通、餐补、服装、运动用品、裁判劳务酬金等。

2.会员每人每学期缴纳团费100元,由副团长负责收取和管理,用于足球协会日常活动支出。


第六章      附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浙江大学教职工足球协会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校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相冲突以校工会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