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协会

发布者:尹丹发布时间:2023-01-09浏览次数:949

浙江大学教职工太极协会章程


本协会是在校工会的管理指导下,由浙江大学太极拳爱好者自愿组建的群众性团体组织。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组织广大太极拳爱好者,以中国传统儒、道哲学中的阴阳辨证为核心思想,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开展各种太极拳活动,增强呼  吸机能、促进物质代谢、加强骨骼系统、颐养性情、陶冶情操,并加强对太极拳功、理、法的研究,交流学术成果,使太极拳的精髓发扬广大,推动全校教职工的健身运动。


第一章:任务与职责

    第一条 贯彻指导教职工对协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开展太极拳活动的目  的、意义、效果及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提倡科学健身,加强太极拳健身队伍的自身建设,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条 以普及、推广和提高太极拳为己任,在南华园或求是大讲堂广场设晨练点,以及不定期举办各种太极拳普及和提高兴趣班,交流练功心得,不断提高会员的拳技水平。

 第三条 组织、承办各种太极拳表演和比赛,同校外其他太极拳团体开展交流联谊活动,发展友好关系。

 

 第二章:会员

凡是浙江大学在职教职工,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承认本会章程,热爱太极拳事业与太极拳活动,符合入会条件并经本人申请,履行入会登记手续,报本会秘书处备案者,即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权;

   3、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有退会的自由权。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

   2、遵守协会章程和规定,执行协会决议,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4、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或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5、应视自身健康状况参加活动,凡因自身原因发生意外的,责任自负。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校工会对社团负责人候选人有建议权。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应征得半数以上会员同意。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的教职工担任。社团主要负责人变更应报校工会审批。

 第七条 本协会特聘请专业太极师父到现场指导。


    第四章:协会管理

第八条 协会采用会员制,会员需交纳会费。以一年为一收费时段,根据本社团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校工会文体活动经费、社会和个人的赞助等; 经费收支应遵守校工会财务制度,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第十条 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本会,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资金由专人管理、专项使用,根据审批额度权限,分别由会长、秘书长审批;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情况接受本会会员民主监督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