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发〔2012〕20号
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发布,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贯彻《规定》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规定》的精神内涵
《规定》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的重要规章。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是学校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需要,也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规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指导思想、组织原则、职权、代表产生及其权利义务、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学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联系本单位实际,对本单位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规定》提出要求、作出部署。
二、积极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把《规定》的学习宣传纳入“六五”普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有重点地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通过学习宣传活动,全面理解《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规定》的基本内容,使《规定》成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文件,成为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遵循,成为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准则。
1.校、院两级党委中心组要组织专题学习,采取专家辅导报告、中心组集中研讨等形式进行学习研讨;
2.校工会要组织校“双代会”委员、教代会代表团团长、院系工会主席等专、兼职工会干部学习,采取专题培训会、报告会、专题讨论等形式开展学习活动,工会暑期工作会议要集中安排一次学习研讨;
3.各院级党组织、工会组织要通过专题讲座、教代会工作经验交流会、学习宣传会等形式开展学习活动,本学期至少安排一次教职员工集中学习;
4.党委宣传部、校工会要充分利用《浙江大学报》、校园网络、《浙大教工》等平台,广泛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活动,营造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规定》的浓郁氛围。
三、全面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要积极探索建立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制,加强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推进。继续推进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氛围。通过学习培训,切实加强教职工代表思想、能力和素质建设,增强代表责任意识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工作能力。
要按照《规定》要求,落实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要进一步完善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规定和措施,不断完善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制度及活动方式。由校工会牵头,抓紧对《浙江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浙江大学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进行修订,提交校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
201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