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2016年度浙江大学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补助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3-09浏览次数:3599

 为帮助、缓解本校师生员工因大病、重病或家庭重大变故而导致的生活困难,根据浙大工[2016]15《浙江大学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实施细则(修订稿)》,正式启动2016年度教职工专项基金的补助工作。现就补助的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补助对象:

2016年参加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捐款的教职工遇下列情况,可申请补助:

(一)本人首次确诊患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

(二)一个年度内,本人患重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在医保定点机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自理、自费费用,以及在医保定点机构产生的大病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学校医保办审定)累计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元;

(三)本人因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

二、补助金的申请

教职工申请补助时,须填写《浙江大学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补助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结算单据复印件、清单、病例等有关凭证,本人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需提供病理切片报告等有关特殊情况证明,向所在院级工会提出申请。

三、补助金的审批

由各院级工会对本单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签署意见并上报;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情况审核,并提出补助的初步意见;教职工专项基金管理小组会议研究决定补助金额。

四、具体时间安排

313日—22日,教职工向院级工会提交申请表;

323日—24日,各院级工会上报申请表至校工会;

327日—47日,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复核、汇总材料,教职工管理小组审批补助申请,决定补助金额;

410日—414日,发放补助金。

五、有关事项说明

申请表中“本人患重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定点机构纳入正常治疗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 包括教职工2016年度一年内医疗收费收据中:“自理”部分包括医保部门规定的需个人自理的乙类药品、大型仪器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等;“自费”部分的丙类药品等。

请各院级工会对本单位困难职工进行调查,摸清情况,认真组织。如有不详,请与校工会联系,联系电话:88208320

 

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管理小组

                                         201739

 

附:12016年浙江大学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捐款补助情况

        2、《浙江大学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