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协会章程

发布者:sudy发布时间:2014-10-13浏览次数:29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Provincial Industrial Union Workers Medical Mutual Assurance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及所属基层工会自愿组织的、从事职工群众互助互济活动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动员和组织职工发挥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精神,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化解职工患大病、重病医疗风险,有效减轻职工因患病给家庭经济和生活造成的实际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总工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保北路54号,邮编3100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制订并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等职工群众互助互济活动计划;
(二)发展会员,收取会员缴纳的互助保障会费,并按规定给付会员保障金;
(三)组织开展各类互助保障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培训;
(四)承办政府委托的互助保障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是指自愿加入并经本会同意的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及所属基层工会,个人会员是指浙江省总工会及相关部室、省级产业工会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专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须以基层工会法人为单位组织职工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单位工会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取得会员资格;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按规定享受互助待遇;
(三)参与民主管理,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询问互助会资金运转使用情况;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性质和宗旨,积极参加互助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互助保障会费;
(五)对本会诚实、守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对理事会及其成员行使监督职能。理事会组成人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秘书处和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由理事会会长向全体理事汇报互助保障会工作情况,讨论、研究、决策有关事宜。如遇特殊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秘书处下设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作为秘书处办事机构。秘书处职责包括执行理事会决议、决定及交办的其他事项;制定和修改互助保障方案;领导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开展工作等。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职责包括组织和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给付互助保障金;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互助金使用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执行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可对理事会所研究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监事如有工作变动等情况,按照《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协会理事和监事替补增补暂行办法》及时进行替补、增补。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可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如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互助保障会费;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三)政府及上级工会的补助;
(四)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建立帐户,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相关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上级主管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省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