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学工会采购行为,加强工会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宗物资采购,是指校工会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合同方式,单项或批量采购一定金额、数量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等行为。
本规定所称大宗物品,是指工会开展慰问、文体活动等所需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农副产品、食品、日用品等。
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采购对象,包括技术、智力、中介、广告、安保、大型会议与活动的组织等。
第三条 校工会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协助下具体实施。
第四条 大宗物品及服务采购原则上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可采用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五条 大宗物品及服务采购可校工会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学校采购中心组织,具体限额标准为:
1. 50万元以上,招投标采购;
2. 10-50万元,委托学校采购中心询价采购;
3. 10万元以下,校工会自行采购。
第六条 根据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定,依照工会经费“一支笔”审批原则,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须经工会常务副主席批准同意、10万元以上须经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七条 进行大宗物品及服务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采用学校采购中心统一拟定的合同格式文本,明确各方的权责,合理界定采购物资的范围,明确采购物品技术参数,完善合约的质量条款;坚持按质论价,完善合同的价格条款;落实违约责任追究办法,完善合同的赔偿条款,维护工会经济利益。
第八条 校工会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九条 校工会每年应将大宗物品及服务采购工作情况向双代会报告,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教职工监督。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将大宗物品及服务的采购工作列入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范围,对采购工作实行监督和审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