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办好工会事业,增强工会活力,使工会事业收入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校工会事业收入是指浙江大学工会教职工活动中心经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同意,利用自身的条件和设施,按照市场规律的客观要求,为发展工运事业,增强工会的经济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以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丰富我校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为目的所开展的事业活动的收入。
事业收入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音乐厅场租费、健身房收入、消费合作社的微利收益、提供厂家及有关单位设摊设点、上门直销服务的场地费等收入。
二、各校区利用现有资源组织的事业活动,应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有利于工会事业的开展,有利于丰富教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讲求经济效益,在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增强自身的实力,发展工运事业。
三、要保证事业收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各项事业收入都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统一执行校工会制定的项目和标准。若需调整,须经校工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报学校批准。
四、各校区消费合作社的使用,由校工会各校区办公室负责洽谈、签署合同。
五、各校区教工活动中心使用的票据、活动卡,应由校工会财务室统一印制、保管和发出,建立领用注销手续,做好收、发、存数量的登记工作,定期检查、核对,防止发生差错。
六、各校区教职工活动中心应及时将事业收入足额交校工会,校工会将事业收入纳入校工会经费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浙江大学工会
2014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