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浙江大学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编辑:ghl 时间:2017年11月09日 访问次数:737

为加强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和《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会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工会购入、调入、受赠的设备、物资,凡符合以上标准的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三、工会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计提折旧。

四、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先办理财产登记手续,对固定资产的品名、型号、单价、数量、总价等事项进行登记,财务人员凭加盖“浙江大学工会财产登记”章的原始发票和“浙江大学固定资产增值单” 办理报销手续,未经登记不予报销。

五、按照“责任到人”的原则分工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固定资产专管员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调拨、处置等具体事务。会计人员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采购预算和处置方案,检查固定资产账目。使用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

六、固定资产专管员、会计人员和使用人员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和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作出处置。

七、调出、变卖、毁损、报废、盘亏等减少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由使用人员提出申请,固定资产专管员审核并填制“浙江大学工会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单”,会计人员复核,经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批准,并报省教育工会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八、固定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借和提供他人使用,校工会工作人员或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固定资产,应征得工会常务副主席的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

九、由校工会资助院(系)级工会建家购置的固定资产,由校工会作为工会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管理,院(系)级工会不作固定资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