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浙江大学工会收据使用管理制度

编辑:ghl 时间:2017年11月09日 访问次数:344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学工会各类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工会财务监督,根据《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教育工会收据使用管理制度》、《浙江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收据包括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以下简称收入专用收据)和浙江大学校内结算单据(以下简称校内收据)。

收入专用收据是指工会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经费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校内收据是指工会发生暂收、代收和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收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工会、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会计人员负责本级收入专用收据、校内收据的购领、保管、使用、核销及下级工会收入专用收据的领用、核发等工作。

第四条  收据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收入专用收据适用范围: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5、其他收入。

校内收据适用范围:

1、暂收、代收款项;

2、工会与校内各单位之间、工会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的款项。

第五条  工会会计负责收据的购领、使用登记、保管和核销。

收入专用收据、校内收据由工会会计分别向浙江省教育工会、浙江大学计划财务处申领和结报。工会会计应根据收据的需求量,保持必要的库存,确保收据的正常供给,并按规定向相应的票据管理部门报送收据购领、使用、结存情况。

领取收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相应的票据管理部门处理。

工会会计应设立领用登记簿,注明领用收据的日期、号码和本数,由领用人员签字,收回收据时应登记收回日期。

第六条  工会出纳负责收据的领用和开具。

收据要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涂改、私自销毁收据。

收据应当按顺序号使用,订本式收据不得拆散使用。填写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并统一加盖财务专用章。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收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

出纳应按月对收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整本用完的收据,应及时交会计审核注销;出纳人员变动时,必须把其领用的全部收据交回核销,或办理移交手续。

收据遗失,应当及时在相关媒体声明作废,同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应的票据管理部门。

第七条  收据存根是会计档案,会计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收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收据,由工会会计负责登记造册,报经相应的票据管理部门核准后,按规定销毁。

第八条  工会会计负责附属医院工会收入专用收据的管理工作。

附属医院工会作为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浙江大学二级工会,可向校工会领用收入专用收据。

校工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指导各附属医院工会正确使用收入专用收据。应根据管理需要,对附属医院工会申领、使用、保管收入专用收据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九条  收据管理情况接受省教育工会、浙江大学计划财务处及经审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