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浙江大学工会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编辑:ghl 时间:2017年11月09日 访问次数:4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产管理,保证财产安全和完整,强化内部会计监管,规范会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工会会计制度》、《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产清查是对各项工会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核对,查明货币资金、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的实有数额,确定其账面结存数额和实际结存数额是否一致,以保证账实相符的一种会计专门方法。

第三条  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对浙江大学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为本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财产清查的组织程序

第四条  校工会常务副主席组织领导财产清查工作,财产清查人员一般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校工会固定资产专管员、会计人员组成。

第五条  财产清查工作开始前,应制定财产清查方案。财产清查方案一般包括:财产清查的目的和要求、对象和内容、方法和步骤、人员组织和时间进度等。清查人员应做好盘点前的准备工作,登记好账簿,分门别类地整理好财产物资。

第六条  对财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作出处理。财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形成总结,出具财产清查报告。

 

第三章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方法

第七条  财产清查的范围包括全部清查和局部清查;财产清查的期限包括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财产清查的方法包括实地盘点、抽样盘点、查对账单等方法。

第八条  对货币资金、债权债务、库存物品、投资、固定资产等财产的清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般在年终决算前实施。

1、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品以及特别贵重的商品的清查,应建立月度盘点制度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2、对投资、借入借出款项、应收应付款项的清查,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3、对其他资产的清查,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清查,但需保证每年至少清查一次。

第九条  对流动资产的清查

(一)对货币资金的清查: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余额是否正确。

1、对库存现金的清查,一要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二要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是否相符;三要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

2、对银行存款的清查,应对照银行存款明细账与对账单逐一查对、核实,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

(二)对债权债务的清查:应收应付款项是否存在;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可收回。

1、编制应收应付款项清查表,列明账龄及余额的构成。

2、对账龄长、金额大的应查明原因,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3、应收款项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的,或借入款、应付款项明细账出现借方余额的,应查明原因,必要时作重新分类调整。

4、核销的呆账损失,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审批手续。

(三)对库存物品的清查:确定库存物品是否存在;库存物品是否归本单位所有;库存物品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物品的品质状况。

1、制定清查盘点计划,编制库存物品清查盘点表,清点好实物。

2、检查库存物品的实存数量与卡片记载、明细账登记、总账登记的数量、金额是否一致。

3、检查有无未作账务处理而置于他处或长期借出而未收回的库存物品。

4、检查是否存在报废、损失的库存物品,检查分析重大盘亏的原因。

第十条  对投资的清查

确定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是否齐全,投资的增减变动及其收益(或损失)的记录是否完整,投资年末余额及计价是否正确。

1、编制投资清查表,分别按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列示,或按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列示。

2、核查重大投资决策的程序与审批的记录是否规范、完整;投资入账依据是否符合投资合同、协议的规定;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3、核查投资的保值、增值、减值及实际分利情况,检查投资收益是否按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的清查

对固定资产的清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固定资产是否归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固定资产的计价政策是否准确。

1、编制固定资产分类清查表。

2、检查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记载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记载的数量与固定资产账登记的数量是否一致。

3、检查增加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凭证手续是否齐备;检查减少固定资产是否履行有关手续,是否正确及时入账。

4、检查固定资产的完好程度;检查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的状况、起止时间。

5、检查涉及固定资产购置的资本性支出是否合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