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大学工会经费收支预算管理,强化分配和监督职能,优化经费支出结构,保障工会社会职能的履行,根据工会经费独立的原则,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会预算管理是指对工会经费年度收支作出计划、加以实现及反映结果的过程,包括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收支的范围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四条 预算编制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
第五条 预算编制依据: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上级工会要求、预算编制原则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年终结账后的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第六条 预算编制要求:
1、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体现工会工作特点,把资金重点安排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方面。
2、基本支出应按具体业务进行明细预算,在规范、公允、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定额、定量的标准。
第七条 预算编制程序:
1、根据浙江大学工会年度工作目标,各部门或工会各校区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按照工作性质和规模,逐个拟定详细的预算初步方案。
2、会计人员审核、汇总各部门或人员的预算初步方案,充分考虑各项变动因素,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收支预算草案。
第八条 预算审批:预算草案由主席办公会议核定,并经浙江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浙江省教育工会审批。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九条 工会预算由分管财务的工会常务副主席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工会会计人员负责。应按预算确定的任务积极组织收入,妥善安排支出,并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应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条 预算批准前只能开支必要的基本费用及帮扶、送温暖等支出,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等费用一般不得开支。因特殊原因必须提前开支的,应经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并控制在年度预算的25%以内。
第十一条 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办理无预算的拨款、报销。预算执行部门或人员应加强预算管理意识,按预算方案办理业务,不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发生项目改变或追加项目,经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后,在预算内调整。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加强与经办人员的沟通,掌握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关注进度明显滞后或超前的现象以及执行差异较大的情形,分析、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对预算目标的影响,并协助分管财务的工会常务副主席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预算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执行率应控制在80%-110%以内。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预算收支总额增减变动需要量较大时,应在9月底前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编制、审批程序与年初预算相同。
第五章 决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根据当年的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经费收支决算草案,应做到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向分管财务的工会常务副主席反馈。
第十五条 决算草案的审批程序与预算草案的审批程序相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预算的执行接受浙江省教育工会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预算、决算接受浙江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浙江省教育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有违反规定,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截留挪用项目资金;隐瞒收入,虚列支出,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擅自决定重大开支项目等行为的,应予纠正。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会的有关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