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浙江大学工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编辑:ghl 时间:2017年11月09日 访问次数:1300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大学工会货币资金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保证货币资金安全,避免财产损失,确保工会持续、健康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货币资金指单位所拥有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三条  校工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会计、出纳岗位,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牵制、相互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须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批准,会计人员复核无误后,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章  库存现金的管理

第四条  出纳负责办理现金业务和保管库存现金,严禁非出纳人员直接接触单位现金。库存现金应设专柜存放,不得与个人款项混杂。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将单位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单位之间不得互借现金。

第五条  现金使用必须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不属于现金使用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与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应当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使用现金支票或通过开户银行将款项汇入个人银行账户的,等同于支付现金。

第六条  现金收入应由出纳统一收取,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取现金应开具发票或收据,并于当日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经工会常务副主席批准与会计同意,并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第七条  出纳应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业务,账目应日清月结。每天进行一次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八条会计应对现金的库存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核对。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经常对出纳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查明原因,盘盈现金作工会经费“其他收入”,盘亏现金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九条校工会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无特殊原因,不另行开立其他性质的存款账户。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个人套取现金或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条严格按《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不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无理由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十一条  出纳应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十二  建立银行对账单双签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监督。校工会会计人员每月底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在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签字。对未达账款,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复核签字后,与当月的会计凭证一同保存。

第四章  票据及印章的管理

第十三条  银行票据由出纳负责购买、保管和签发,出纳应设立银行票据登记簿,及时登记票据的购入、领用和注销情况。作废的票据,应连同存根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定期报开户银行核销。核销单与作废票据随当月凭证作为会计档案保管。银行票据丢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挂失,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声明作废。

第十四条  转账支票必须经分管财务主席审批签字后方可领用。签发支票前,必须记载出票日期、用途和最高限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不得交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签发,不得出借。支票签发后,领用人员应在三日内向会计人员办理报销手续。收到其他单位签发的银行票据,应在银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人付款。

第十五条  校工会印鉴章由会计、出纳分开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禁止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预留开户银行的全部印鉴。不得乱放和带出办公室。

第十六条校工会办理资金业务所需的“工会经费收款收据”、“校内结算凭证”由校工会会计到省教育工会、学校计划财务处领购,并负责日常的保管,领用、核销工作。教工活动中心经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列入工会事业收入的收费项目,其票据和活动卡,由校工会会计负责印制、保管、领用、发放及核销工作。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管理工会的银行账户。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工会经费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工会资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十八条  建立常规性货币资金支付审批制度和大额资金流动以及非常规资金支付业务的主席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策制度。10万元(?)以下的货币资金支付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一支笔”审批,大额及非常规性支付业务,由校工会主席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校工会会计根据会议纪要办理相关资金业务。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校工会代管的“济困基金”、“扶贫基金”委托校内理财机构进行理财,其收益全部用于教职工困难补助和扶持贫困地区,不得挪用。

第二十条  校工会的货币资金不得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工会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