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严格报销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报销的程序
第二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
1、支付申请。校工会工作人员或院(系)级工会提交用款申请时,应填写相关单据,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购置物品的必须有经办人员、证明人员或验收(保管)人员签章。
2、支付审批。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根据职责、权限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会计对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是否违反财务制度,单据凭证是否真实、合规、完整,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
4、办理支付。出纳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出纳付款时,应进行把关,主要检查支付申请是否经常务副主席审批和会计复核,金额是否相符,附件单据有无遗失等。对违反审批程序的不予支付款项。
第三章 财务报销的审批
第三条 资金支付由分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年度预算内经费开支由分管财务主席审批。超过10万元重大支出和没有预算但因工作急需使用经费实行集体决策,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分管财务主席审批。特殊情况下,分管财务主席可临时授权他人审批,授权必须采用文字的形式,明确授权的业务内容、支付限额和有效时间。
第四条 审批人员应严格按预算审批各项开支,无预算、超预算的不审批,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审批。
第四章 财务报销的复核
第五条 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监督职责,对无预算、超预算或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报销予以拒绝,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予以扣留,报告分管财务主席作出处理,对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或数字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补充、更正。
第六条 为保证审批人员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控制权,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对复杂的经济业务,需要会计专业知识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加以鉴别确认,其支付申请报送分管财务主席审批前应提交复核人员预先审核。
第七条 支付申请未经复核,不得办理支付。紧急情形下,经复核人员同意,可以先予以报销,但仍应补办复核手续。
第四章 经济业务事项的办理
第八条 经办人员办理涉及用款的业务,须事先向常务副主席说明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必要提供相关证明。在征得常务副主席同意后,及时通知会计人员做好支付的准备工作。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业务,应按集体决策的意见办理;支付时间或方式不妥的业务,应暂停办理;违反财经法规和上级工会规定的业务,应拒绝办理。
第九条 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支付的全过程,大宗支出应有两个以上的经办人员。资金支付实行一事一办的原则,一项经济业务不得分拆报销,也不得将多项经济业务打包报销。
第十条 经办人员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应及时从对方单位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并在业务完毕后三日内办理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经办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销,不得未经办理报销审批手续要求付款。
第五章 财务报销凭证的要求
第十二条 费用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印有“××监制”章的正规发票或收据,要内容完整,手续齐全。经济业务的内容必须填写清楚,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不得有涂改、挖补、刮擦等现象。
第十三条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十四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的签字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常务副主席的审批签章。
第十五条 购买物品或接受劳务必须取得有效的正式发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小额开支,须事先征得常务副主席和会计人员同意,否则不予报销。原始发票遗失或毁损,应从填制单位取得存根的影印件,说明原因并附上合同等证明材料后,作为报销凭证。无原始发票的,应填制无据支出证明单,经相关人员签字盖章或提供必要证明后,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六条 报销附件要齐全。如会议、活动支出须附通知、预算审批表、参加人员名单和支出内容清单,注明天数、人数、开支标准,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差旅费报销须附出差通知,注明出差事由和时间、地点。奖励、慰问支出须附表彰、慰问文件,注明发放标准,采用统一印制的发放单,并由领款人本人签领。购买文体活动纪念品须附清单,注明品名、数量及单价;以实物形式发放的,应有领取清单。建家活动室装修须附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决算表;汽车维修须附维修清单。主席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经济事项,应附会议纪要。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单据凭证与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第六章 差旅费报销的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浙江大学工会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按浙大发计〔2014〕8号《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