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大学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是指经浙江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浙江大学工会委员会和浙江省教育工会批准的上一年度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浙江大学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由浙江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承担。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
(三)浙江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浙江大学工会委员会和浙江省教育工会工会批准的上一年度工会经费预算。
第五条 审计内容
(一)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包括:
1. 会费收入;
2. 拨交经费收入;
3. 事业收入;
4. 上级补助收入;
5. 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
6. 投资收益;
7. 其他收入。
(二)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包括:
1. 会员活动费;
2. 职工活动费支出(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其他活动);
3. 事业支出;
4. 工会业务费支出(培训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外事费、其他);
5. 其他支出;
6. 上解经费支出;
(三)投资、借款情况;
(四)滚存经费结余情况。
第六条 审计程序
(一)浙江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编制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浙江大学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发出审计通知。校工会在收到审计通知后,做好准备工作,及时向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供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关财务开支规定、办法以及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校工会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承诺。
(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要求实施审计。通过审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存款、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审计报告。
(四)审计报告送校工会征求意见。校工会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无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五)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校工会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发送校工会。
(七)校工会收到审计意见书后,应当在15日内将整改结果送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八)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意见书及及校工会对审计意见的整改结果,应当作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
第七条 审计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评价;
(三)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建议;
(四)经费审查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审计时间
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一般于年度终了15天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