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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编辑:ghl 时间:2017年10月25日 访问次数:1324

 

第一条  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工会浙教工审(2007)9号《直属高校工会经审工作台账化管理与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试行)》文件精神,规范浙江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更好的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作用,履行工会经费审查监督职能,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浙江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

第三条  浙江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形式的议事方式。

  1. 议事范围:

    1)审议决定浙江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制度、学习制度;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财经法规、工会财务制度、经审制度和经审业务知识;

    2)选举浙江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3)制定浙江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审计浙江大学工会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审查浙江大学工会本年度经费预算;

    5)审议确定召开院级工会经审工作会议和经审工作先进表彰、奖励事项;

    6讨论决定对院级工会考核极其工会经费审查审计事项;

    7)审议和确定每年向“双代会”提交的经审工作报告;

    8)审议决定有关经审工作的其他未尽事宜。

  2. 会议制度:

    1)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召开三次全体会议,第一季度二次,年中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或有五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2)参加人员:浙江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因工作需要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3)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须有五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4)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需在会前请假。

    5)会议表决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议表决议案必须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6)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为每次会议确定议题,准备好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整理会议纪要,呈报有关方面。

  3. 本规则自浙江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4. 本规则解释权归浙江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浙江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200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