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浙江大学计划财务处关于福利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编辑:ghl 时间:2017年10月25日 访问次数:2211

 

浙大计发〔20175

各学院(系)、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福利费的开支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浙财行2011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就学校下拨各部门、学院(系)、单位的福利费开支的范围和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福利费下达

(一)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参照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或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单位的事业编制在编教职工)

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201621号通知)精神,经计划财务处、人事处、校工会研究决定,学校福利费核拨的对象为学校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参照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或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单位的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计财处为上述符合条件的单位设立福利经费项目(项目经费号为:*―530200),每年根据当年1月31日各单位在编教职工实有人数,按1500元/年.人标准核拨下达福利费预算数,由各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统筹使用。

(二)其他单位事业编制在编职工(企业化管理、参照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或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单位的事业编制在编教职工)

其他事业编制在编职工福利费从其原人员经费的列支渠道中,参照学校标准按3%计提合并入该单位的福利经费项目。

二、福利费开支范围

福利费首先解决本单位教职工的生活困难,其次用于集体福利,不得用于请客送礼、变相发放购物卡、券、奖金、津贴等违反财政财务制度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具体开支范围与标准如下:

(一)困难补助

原则上每人每年补助一次,确需重复补助的要从严掌握。困难补助的补助人员范围、补助形式、补助标准、申请程序详见《浙江大学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实施办法》(浙大人发【2017】18号)。

(二)教职工慰问

主要用于慰问在职教职工,如慰问因病、伤住院和生育的教职工,当年调离或退休的教职工赠送纪念品等。标准控制在1000元/人・次以内的实物支出。

(三)文体活动

1.购置零星文体用品;

2.发放校级运动会等各类文体活动的比赛训练补贴(标准在100元/人.次以内),领取时需附参加人员名单及相应比赛项目;

3.组织春、秋游活动,补充疗休养经费,具体参照《浙江大学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4.其他零星集体福利支出。

三、其他

1.实行企业化管理、参照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或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单位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2.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管理和使用的离退休人员福利费仍按原渠道原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大学关于福利费开支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浙大计发【2016】5号)同时废止。

 

                                     人事处

                                     校工会

                                 计划财务处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