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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12-18 15:17:22浏览次数:4370

浙江大学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浙大工[2008]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大学爱心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浙江大学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下简称本专项基金)适用范围为浙江大学在职在编教职工。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来源
    第三条 本专项基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原则,主要来源:
    (一)教职工自愿捐赠;
    (二)校工会拨款;
    (三)校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本专项基金的增值和积累;
    (五)其他资助。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成立浙江大学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管理小组(下简称教职工管理小组),负责本专项基金的筹集,依照量入为出原则,做好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教职工管理小组成员由相关主管部门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本专项基金实施细则;
    (二)审核决定本专项基金接受捐赠、收缴、使用等管理情况;
    (三)接受、审批补助申请,决定补助金额;
    (四)决定其他涉及本专项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教职工管理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校工会,由校工会负责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补助申请,汇总材料,提交教职工管理小组讨论;
    (二)根据教职工管理小组决定,办理补助发放的有关手续;
    (三)管理本专项基金专户,报告每年基金收支情况;
    (四)完成教职工管理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专项基金专户由校工会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教职工管理小组每年向学校工代会公布本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接受校审计处、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申请及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教职工遇下列情况,可申请补助:
    (一)本人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及《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二)本人患重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定点机构纳入正常治疗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医保专门机构界定)超过人民币3,000元;
    (三)本人因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
    第九条 补助标准
    (一)符合第八条第一项,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即补助人民币1万元。
    (二)符合第八条第二项,会员因病治疗的医疗费补助标准为:
    (1)人民币3,000—15,000元(含)部分补助40%;   
    (2)人民币15,000—30,000元(含)部分补助45%;
    (3)人民币30,000-50,000元(含)部分补助50%;
    (4)人民币5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5%。
    上述补助金额按超额累进计算。
    补助金额年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极度困难的,由教职工管理小组另行讨论决定。
    (三)符合第八条第三项,酌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一般情况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
    第十条 补助金的申请
    教职工申请补助金补助时,须填写《浙江大学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补助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有关凭证,向所在院级工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补助金的审批
    (一)院级工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并签署意见;根据申请项目将申请表、医疗费结算单据复印件、清单、病例、有关特殊情况证明等必备资料上报校工会。
    (二)校工会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家庭状况进行核实,其中医疗凭证委托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提出补助的初步意见,报教职工管理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三)同等情况下,对于向爱心基金自愿捐款的教职工,将优先给予补助。
    (四)参与本专项基金捐款且未享受补助的教职工退休后,首次出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在本专项基金中申请享受补助一次。
    (五)补助金的审批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补助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享受补助金:
    (一)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外购药品、治疗费等或已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医疗费用等;
    (二)营养保健品、出诊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生活用品费等等;
    (三)自杀、斗殴、吸毒、酗酒、美容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申请人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停止补助,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补助款项。情节严重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大学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浙江大学工会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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