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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2009年度浙江大学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补助的有关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11 00:00:00浏览次数:2206

    为帮助、缓解本校师生员工因大病、重病或家庭重大变故而导致的生活困难,根据浙大工[2008]15号《浙江大学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启动2009年度教职工专项基金的补助工作。现就补助的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补助对象:
    教职工遇下列情况,可申请补助:
    (一)本人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及《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二)本人患重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定点机构纳入正常治疗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医保专门机构界定)超过人民币3,000元;
    (三)本人因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
    对于未向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捐款的教职工,符合补助条件的将给予适当补助。
    二、补助金的申请
    教职工申请补助时,须填写《浙江大学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补助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结算单据复印件、清单、病例等有关凭证,本人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需提供病理切片报告等有关特殊情况证明,向所在院级工会提出申请。
    三、补助金的审批
    由各院级工会对本单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签署意见并上报;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情况审核,并提出补助的初步意见;教职工专项基金管理小组会议研究决定补助金额。
    四、具体时间安排
    3月15日?24日,教职工向院级工会提交申请表;
    3月25日,各院级工会上报申请表至校工会;
    3月26日?4月2日,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复核、汇总材料,教职工管理小组审批补助申请,决定补助金额;
    4月6日?4月月15日,发放补助金。
    五、有关事项说明
    申请表中“本人患重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定点机构纳入正常治疗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 包括教职工一年内医疗收费收据中:“自负”部分在学校或本单位已对个人进行补助后最终由个人承担的部分;“自理”部分包括医保部门规定的需个人自理的乙类药品、大型仪器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等;“自费”部分的丙类药品等。2009年度已享受省教育工会困难补助的,其补助总额从个人承担的总额中扣减。
    请各院级工会对本单位困难职工进行调查,摸清情况,认真组织。如有不详,请与校工会联系,联系电话:87952036。
 
                                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管理小组
                                        201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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