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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进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培训工作

发布时间:2008-10-27 00:00:00浏览次数:1085

    10月24日上午,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校人事处、校工会联合举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专项培训在永谦活动中心二楼第二报告厅举行。浙江大学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各院级单位人事科长、院级工会主席、后勤部分管理干部等120余人参加了培训。人事处副处长孔志洪、工会常务副主席曾广杰等部门领导参加培训。
    2008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劳动保障领域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一部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法,它的颁布施行,对于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基本法律制度加以继承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的新特点,进一步扩大了法律调整的适用范围,完善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强化了调解工作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同时明确了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的新要求。
    本次培训班的目的是为了使我校干部准确掌握、深刻领会该法律的精神内涵,切实提高各用人单位主动预防劳动争议发生、积极协调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和谐校园建设。
    培训班邀请了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院副院长吴正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专题报告。吴正老师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法律性质、主要内容即立法背景、处理体制、受案范围、申请时效、案件管辖、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等方面向与会干部进行了培训辅导。吴正老师的报告结合许多案例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与劳动争议现状有机的结合,报告生动活泼。
    下午,浙江大学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直属单位以及独立法人单位的工会主席及人事科长、人事处和校工会有关人员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学习,进行专题讨论。工会副主席陈雪芳在会上介绍了“浙江大学工会进一步加强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与会人员就实施意见、各单位新模式用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及各单位用人情况、劳动、人事争议案例进行交流、讨论。工会常务副主席曾广杰、人事处副处长孔志洪分别在讨论会上讲话。我校各单位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用工越来越规范,关心、关爱越来越到位;希望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的预防,为我校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和谐校园做出贡献。
                                 校工会
                                 王高明
                              200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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